《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袁纯清
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职责
第三章 评议考核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实施,依照法定职责建立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执法组织(以下称“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