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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7-1-25
【法律文号】:津劳社局发〔2007〕15号 【执行日期】:2007-1-25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津劳社局发〔2007〕15号
【字体:  
关于印发《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控股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04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工作,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0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列入国家计划的政策性破产企业(以下简称“计划内破产企业”)。
  (二)经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认定的依法破产企业(以下简称“计划外破产企业”)。
  (三)经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认定的特困企业和困难企业(以下简称“退出市场企业”)。
  第三条 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的拨付和管理。《意见》三款(一)中所称“预留三类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费用”是指按照政策规定的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标准,扣除市政府给予每人6万元一次性补助后,应当由企业自筹的资金。企业预留资金要拨入各集团公司或区县老干部管理部门指定的财务账户,市政府的一次性补助资金也划入相同账户。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由各集团公司或区县老干部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条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三类企业的退休人员全部进入行业托管中心,由托管中心提供管理服务。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参加大病统筹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关于退出市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6]372号)执行。
  第五条 大龄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三类企业退出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4050”和工龄满30年的人员进入托管中心后,应按照当年企业缴费基数的5.7%(其中个人承担2%)缴纳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趸缴的,每年缴费基数递增10%。
  第六条 因工致残人员基本生活费列支渠道。三类企业退出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被鉴定为1-4级的因公致残人员,进托管中心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再就业资金不发放基本生活费。三类企业退出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被鉴定为5-6级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被鉴定为1-6级的因公致残人员,进托管中心后,再就业资金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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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6年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三类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安置因工致残人员有关问题的解决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通知
·批转市民政局天津警备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对《关于<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
·关于修改《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
·关于做好失业军转干部再就业工作和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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