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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6-10-25
【法律文号】:湘劳社工字[2006]86号 【执行日期】:2006-10-25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湘劳社工字[2006]86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机构从业许可行为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机构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劳务派遣员工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现有劳务派遣机构的清理整顿力度
  各地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切实开展清理整顿。对无许可证的劳务派遣机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责令其补办劳务派遣许可证,并严格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对拒不补办许可证的,要严格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原已经过确认但按照新规定没有达到行政许可条件的劳务派遣机构,要责令其按照《条例》规定整改,在指令期限内达到法定条件,再重新核发新的许可证。对拒不整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许可证发放条件的,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办理原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二、严格劳务派遣机构的审批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机构的审批程序,省厅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劳务派遣项目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见附件一),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应当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
  三、对劳务派遣机构许可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要求
  (一)从严许可,实施规划控制和统筹安排。劳务派遣机构的设立,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要有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有步骤进行,保证劳务派遣制度的良性有序发展,避免劳务派遣机构过多过滥。
  (二)清理原行政许可行为,禁止劳务派遣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湖南省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对劳务派遣机构不能从事职业介绍服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禁止劳务派遣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混业经营。凡是在《条例》实施前,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已核发职业介绍机构许可其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要及时予以清理。原职业介绍许可证有劳务派遣许可内容的,一律收回原许可证,再根据有关条件重新核发新的许可证。
  (三)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机构的审批备案。为规范劳务派遣机构的审批行为,省厅决定加强对市州劳务派遣机构设立许可的备案审查,强化备案审查为实体审查。今后,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审批劳务派遣机构要严格遵循下列备案审查程序:
  1、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在规定审批期限内,上报与审批有关的实体材料;
  2、经备案审查后,各市州劳动保障局才能下发《劳务派遣机构设立许可决定》、《劳务派遣许可证》。以前规定与此不符的,按照此规定执行。
  被审查出违规审批劳务派遣机构的,省厅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劳动保障系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统一劳务派遣机构审批备案材料式样。为规范审批备案材料,省厅设计了《劳务派遣机构审批备案材料式样》(见附件二),请严格遵照执行。
  四、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
  要将劳务派遣机构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进行。要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注册资本的动态监督。监督检查中,强调必须由劳务派遣机构提供注册资本在帐的银行凭证,侧重监督劳务派遣机构是否转移注册资本。一经发现注册资本被转移,就吊销劳务派遣许可证。
  出现禁止性行为或几次诚信污点的劳务派遣机构,被注销劳务派遣许可证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10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开办劳务派遣机构。
  五、加强对实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审查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实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审查。凡是在社会保险费基数审核过程中,实际用人单位要求剔除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申报缴费基数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检查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务派遣机构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许可证。如无劳务派遣许可证,应移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予以立案查处,从另一源头堵住非法劳务派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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