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76号)精神,现就对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称在领失业人员)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的对象和条件
本市户籍的在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愿参加或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二、发放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的方式和标准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加或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领失业人员,从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次月起将其基本医疗保险补贴随失业保险金同时发放到《失业保险待遇专用存折》上。
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的标准根据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期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的缴费数额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的申报和核拨
(一)个人申报
本市户籍在领失业人员申请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的,应先到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或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再到户籍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首次申领手续,同时填写《南京市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登记证》原件;
3、《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
(二)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