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场、招商城)、管理区劳动保障所: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苏州市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劳动保障局、物价局、农工办《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建立自然调整机制的意见》(苏政发[2006]271号),常熟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标准的通知》(常政民[2007]8号、常财社[2007]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最低月享受标准: 失业保险金最低月享受标准从300元调整为320元。 二、调整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执行时间: 调整时间,统一从二OO七年二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