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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6-1-4
【法律文号】:辽政发〔1996〕1号 【执行日期】:1996-1-1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政发〔1996〕1号
【字体:  
辽宁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二)改革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镇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其职工,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驻我省的中直企业及其职工,我省境内军队所属企业及其无军籍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以下简称非工薪收入者)。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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