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颁布日期】:2007-1-29 |
| 【法律文号】:汕劳社[20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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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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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6])153号)精神,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汕头市区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8元/小时;南澳县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4.8元/小时。 二、我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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