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发[2006]20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省本级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医疗费的支付规范省本级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医疗费的支付渠道,落实工伤职工的相关待遇,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暂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规定,由所在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费(包括治疗旧伤复发的医疗费)。 二、省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按照《2007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列入21004款的2100401项“行政单位医疗”科目。 三、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央在川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省级和央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后,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包括治疗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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