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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6-12-19
【法律文号】:川劳社函[2006]507号 【执行日期】:2006-12-19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函[2006]507号
【字体:  
关于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广能集团原高二矿破产移交华蓥市5-6级工伤残人员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定期待遇(基本养老金、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的1-6级工伤人员,在贯彻川劳社发〔2006〕21号和川劳社发〔2006〕24号文件,调整工伤人员待遇时,可将2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与2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对比,在人员身份不变的情况下,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调整待遇,调待资金按支付其待遇的原资金渠道列支。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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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执行渝劳社办发〔2006〕121号文件相关问题的复函
 本省相关法规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有关计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工伤康复项目的复函
·转发《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医学诊断费用支付渠道的复函
·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工伤人员退休后能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改按工伤保险政策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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