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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7-3-27
【法律文号】:京社保发[2007]21号 【执行日期】:2007-3-27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京社保发[2007]21号
【字体:  
关于2007年度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结果,现将涉及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采集工作中使用上一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097元,月平均工资为3008元。
   二、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月均缴费工资基数为3008元。
   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9024元,按照各险种政策规定,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9024元的,以9024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四、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2106元,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1805元,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1203元,按照各险种的政策规定,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60%、40%缴费的,其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为2106元、1805元、1203元。
   五、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为2106元。自2007年4月1日起,非享受医疗保险补助的个人月缴费标准为147.42元,享受医疗保险补助的个人月缴费标准为21.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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