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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8-1
【法律文号】:浙劳社函[2000]34号 【执行日期】:2000-8-1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劳社函[2000]34号
【字体:  
关于在工作时突发脑溢血死亡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复函

  萧山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王锡标在工作时突发脑溢血死亡是否应认定为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浙劳险[1999]333号)第八条 第四项规定,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工伤认定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发生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二是由于工作紧张而突发疾病;三是造成的后果是死亡或全残。王锡标同志在生产工作时间修理电器设备时,突发脑溢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符合上述条件,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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