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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3-26
【法律文号】:津劳社局发〔2007〕44号 【执行日期】:2007-3-26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社局发〔2007〕44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完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基本医疗待遇,减轻患病就医个人负担,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同时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基本医疗补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建立基本医疗帮扶制度
  生活困难失业人员是指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援助家庭(“零就业”家庭、子女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单亲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4050”失业人员、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身患残疾的失业人员、需供养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失业人员、刑满释放失业人员、复员转业军人和现役军人配偶中的失业人员,以及其他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
  上述失业人员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支付全部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分别申请享受预支医疗补助金、限额内借用医疗补助金、提前结算医疗补助金、延长医疗补助金享受期限等帮扶措施。
  二、扩大失业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和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失业人员门诊特殊病病种范围按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病病种范围进行调整,将血友病及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失业人员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失业人员患以上两个病种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申请医疗补助金。
  为方便失业人员就医,增设天津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人民医院为失业人员市级定点综合医疗机构;增设天津医科大学代谢病医院、海河医院、天津市骨科医院为失业人员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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