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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3-7
【法律文号】:杭劳社薪[2007]44号 【执行日期】:2007-3-7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劳社薪[2007]44号
【字体:  
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级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要求实行不定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下简称特殊工时制),要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办理工商和法人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行。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认真审查用人单位书面申请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还应将当月审核批准的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情况于次月十日前通过网站或其它方式公示,公示期限为一个月。
  三、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的用人单位,要加强劳动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劳动者考勤制度和工时制度,科学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时和休息休假。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要按照确定的结算周期定期结算,对在结算周期内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部分要按照150%的比例按时支付加班工资。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适时对用人单位执行工时制度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工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审批管辖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对区、县(市)工时管理和审批的情况,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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