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05]26号)和《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05]106号)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和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细化会计核算,参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1999]60号)和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会计核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会计核算规定》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会计核算规定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05]26号)和《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05]106号)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和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细化会计核算,参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1999]60号)和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的规定,现将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等有关事项统一规定如下:?(见表)
?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库存现金。
(二)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以现金支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时,借记“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支出”、“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库存现金。
第102科目? 支出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支出户的款项。
(二)支出户存款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