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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企业联合会 上海市企业家协会 【颁布日期】:2007-4-11
【法律文号】:沪劳保综发(2007)22号 【执行日期】:2007-4-1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企业联合会 上海市企业家协会
沪劳保综发(2007)22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局、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产业(局)工会,各区县企业联合会:
  几年来,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本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协商的面不断扩大,协商的内容不断充实,协商的质量不断提高。为进一步促进职工民主参与企业管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现就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工资集体协商是完善企业工资管理制度、理顺内部分配关系、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途径,要按照十六届六中全会的精神,在本市企业中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已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不断充实协商内容,完善协商机制。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都应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尤其是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必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分配办法,保证在企业发展的基础上,职工工资收入能够得到相应的增长。
  要把普通职工工资较低,尤其是职工工资长期未增长或增长缓慢的企业,作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企业已建立工会的,工会组织应主动向企业方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行业工会、地区工会组织要在督促企业尽快建立工会组织的同时,指导职工方民主选举产生协商代表,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
  要积极推进区域性和行业性的工资集体协商,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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