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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3-8
【法律文号】:淄劳社函[2007]17号 【执行日期】:2007-1-1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淄劳社函[2007]17号
【字体:  
关于公布2007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和企业:
  我市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已公布,现将我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缴纳2007年社会保险费有关基数问题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类参保企业以2006年度职工工资收入作为2007年企业和个人缴费基数。其中,月缴费基数下限为997元、上限为4983元。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329元)至300%(4983元)之间自主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并以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661元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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