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企业:
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3〕10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5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为1—4级,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职工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办法
符合条件的工伤全残人员的定期伤残津贴,以2005年12月本人月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2006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调整表》(附件)的标准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以2005年12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配偶每月增加6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5年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