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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12-29
【法律文号】:石劳社〔2006〕186号 【执行日期】:2007-1-1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石劳社〔2006〕186号
【字体:  
关于完善《市属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医保定点单位:
  《市属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暂行办法》(市劳社〔2004〕102号)实施以来,在规范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保证离休干部身体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加强市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保证医药费统筹基金合理使用,现就完善《市属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暂行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离休干部门诊就医、购药、住院管理
  离休干部门诊就医、购药和住院应选择1家一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的医疗机构确定后一个年度内不变。确需转诊治疗的,经定点的医疗机构同意,并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离休干部门诊取药应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坚持“见面诊断、对症用药”原则。因患重病本人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需要由亲属代取药品的,由其亲属在处方上注明本人姓名及关系。定点医疗机构确无患者所购药品需外购时,必须持该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并加盖医疗机构药房和医保科章。
  离休干部在我市本人定点医院住院不交住院押金,出院需要继续用药的,可带与病情相符合的口服治疗药品,带药量原则上不超过半月量。离休干部住院期间一般不应再发生门诊医疗费用。
  离休干部在我市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因条件所限需到其他医院进行特殊检查治疗时,可由本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外检(治)审批表》,主治医师签字,医保科同意方可去外院检查治疗。离休干部出院后,由单位主管人员持离休干部《外检(治)审批表》、外检(治)报告单及收据、出院记录和住院收据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外检(治)费用。
  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由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其以上医师提出建议,并填写转诊、转院申请表,经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同意,报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备后可以转往省以上及北京、天津、上海市级医院及卫生部部属医院。不得转往各类企业医院、中外合资医院、集体所有制医疗机构、社会办医和个体诊所。
  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使用高额一次性医用材料或人工器官,如支架、球囊、起搏器、吻合器、人工关节、白内障超声乳化等,由本人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填写《大额诊疗项目审批表》,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凡使用进口材料或器官的,报销费用不得超过国内相似类型医用材料或人工器官的最高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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