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医保定点单位:
《市属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暂行办法》(市劳社〔2004〕102号)实施以来,在规范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保证离休干部身体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加强市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保证医药费统筹基金合理使用,现就完善《市属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暂行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离休干部门诊就医、购药、住院管理
离休干部门诊就医、购药和住院应选择1家一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的医疗机构确定后一个年度内不变。确需转诊治疗的,经定点的医疗机构同意,并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离休干部门诊取药应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坚持“见面诊断、对症用药”原则。因患重病本人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需要由亲属代取药品的,由其亲属在处方上注明本人姓名及关系。定点医疗机构确无患者所购药品需外购时,必须持该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并加盖医疗机构药房和医保科章。
离休干部在我市本人定点医院住院不交住院押金,出院需要继续用药的,可带与病情相符合的口服治疗药品,带药量原则上不超过半月量。离休干部住院期间一般不应再发生门诊医疗费用。
离休干部在我市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因条件所限需到其他医院进行特殊检查治疗时,可由本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外检(治)审批表》,主治医师签字,医保科同意方可去外院检查治疗。离休干部出院后,由单位主管人员持离休干部《外检(治)审批表》、外检(治)报告单及收据、出院记录和住院收据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外检(治)费用。
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由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其以上医师提出建议,并填写转诊、转院申请表,经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同意,报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备后可以转往省以上及北京、天津、上海市级医院及卫生部部属医院。不得转往各类企业医院、中外合资医院、集体所有制医疗机构、社会办医和个体诊所。
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使用高额一次性医用材料或人工器官,如支架、球囊、起搏器、吻合器、人工关节、白内障超声乳化等,由本人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填写《大额诊疗项目审批表》,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凡使用进口材料或器官的,报销费用不得超过国内相似类型医用材料或人工器官的最高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