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9%调整到20%;农垦企业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现行350元/月调整到42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