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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7-5-23
【法律文号】:冀劳社办[2007]48号 【执行日期】:2007-5-23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办[2007]48号
【字体:  
关于在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开展劳动合同签约行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迅速发展。针对其职工流动性强,农民工占职工比例大的特点,普遍存在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已签订劳动合同中内容不完善、条款不规范等问题,切实提高两个行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劳动合同管理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7〕149号文件精神,省厅决定今年6、7、8三个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签约行动”,确保今年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8%以上,非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70%以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分类制定、完善劳动合同文本并向社会公布。省厅制订了建筑业、住宿餐饮行业的劳动合同文本并在河北劳动保障网公布,供用人单位和职工使用,各地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所辖区域内两个行业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印制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劳动合同文本,同时在当地劳动保障网公布,积极发挥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和社区乡镇劳动保障管理平台的作用,深入基层逐户指导,督促辖区内住宿餐饮业和建筑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示范点建设。各设区市要选择2-3个县(市、区)作为培育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示范单位,石家庄市、邢台市作为省厅联系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选择若干个企业,培育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示范企业。通过示范单位的典型引路作用,推动本地区劳动合同签订率大幅度提高。三、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及时为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制度,为用人单位提供便捷、高效能的服务。
  四、结合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要把实施规范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创建、评审、命名“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的首要条件,凡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不达标的,不能参加评选。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谋划,周密部署,加强检查,确保“签约行动”按时完成,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要在10月底之前将本地区完成“签约行动”的情况(包括辖区内两行业企业户数、用工人数、此次签约人数、备案人数等),以书面形式报告劳动工资处,省厅据此向各地通报情况。
  联系人及电话:李树群,0311-88616855。
  附件: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小时)。(年度)
  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5、发现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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