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为加强我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管理,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颁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按照国家、本市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