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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人事厅 【颁布日期】:2006-12-11
【法律文号】:浙人教[2006]324号 【执行日期】:2007-1-1
浙江省人事厅
浙人教[2006]324号
【字体:  
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托合同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大力发展继续教育事业,规范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托合同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托合同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继续教育委托合同当事人的行为,维护合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进一步向市场化和法制化向发展,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以下称“委托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继续教育应当签订继续教育委托合同,所签合同一式3份。
  第三条   合同双方应当严格履行继续教育委托合同,确保实现继续教育目标。
  第四条   继续教育委托合同实行备案制,以约束合同双方依照合同约定,认真落实各项措施,提高继续教育质量。
  第五条   在继续教育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由委托方向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报送备案。
  第六条   委托方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交下列继续教育委托合同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1份。报告内容包括:项目介绍、受训人员的对象和人数、所需学时数等;
  (二)继续教育委托合同原件1份;
  (三)主要师资情况说明及施教方案1份;
  (四)合同双方的营业执照、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第七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备案的继续教育委托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是否约定明确;
  (三)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继续教育收费是否合理合法;
  (四)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合理;
  (五)解决争议的方式是否约定明确。
  第八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委托方依照本办法第六条 规定报送的备案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瘵备案意见书面通知委托方。
  第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对继续教育委托项目提供指导和服务,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条   继续教育项目的委托方未向相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报送备案的,由相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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