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颁布日期】:2006-12-19 |
| 【法律文号】:鲁劳社[200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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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6-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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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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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认真落实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责任,对不按规定报送的,要严肃处理。 二、严格按规定时间报送要情报告、结案报告和要情统计表。各市要情统计表的报送时间是每半年结束后的10日内。重大要情应于发现要情后24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送我厅监察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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