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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6-12-30
【法律文号】:鲁劳社[2006]81号 【执行日期】:2006-12-30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鲁劳社[2006]81号
【字体:  
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改制,须向省国资委提报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适用范围的发放工资报表和工资管理的相关资料,其中以子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平均工资的,由主体企业将分解的工资方案或计划报省国资委,由省国资委核准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同时抄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其他省属国有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
  企业改制时不再按鲁劳社[2004]5号文件的规定制定工资储备金分配方案,结余的工资储放置金转增资本公积金。
  三、关于集体职工、劳动关系不规范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省属国有企业使用的原“混岗集体职工”,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参与改制。省属国有企业出资但注册为集体企业的,在变更产权登记后,可以按照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进行改制。
  (二)企业改制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清理各种劳动关系不规范的人员,依法理顺劳动关系。对停薪留职、放长假等离岗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清理后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列入企业改制的人员范围。对挂名挂靠等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得列入企业改制的人员范围。
  四、关于工伤职工和内退职工的安置
  (一)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企业改制时本人申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参加改制的工伤职工,对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按照鲁劳社[2004]5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预留伤残津贴和社会保险费等费用,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支付经济补偿金、预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企业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按照鲁劳社[2004]5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等费用,不计发经济补偿金,由改制后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继续履行与内退职工签订的内退协议。
  五、关于职工安置费用的补充项目和预留标准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内退职工、1-4级工伤职工和退出工作岗位的5-6级工伤职工由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省或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改制时内退职工生活费预留标准或工伤职工预留伤残津贴标准或工伤职工预留伤残津贴计算的企业按规定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为基数,预留至职工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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