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HR知识库
|
劳动保障
专题汇总
|
视频频道
|
新劳动法
|
注册
登陆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人力资源管理师专题
法 律 库
|
劳保数据
|
在线咨询
|
案例分析
案例研讨
|
资料下载
|
HR 社区
劳动者社区
企业咨询
|
红海公司
|
人力资源管理人学会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法律库首页
咨询首页
【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6-12-30
【法律文号】:鲁劳社[2006]81号
【执行日期】:2006-12-30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鲁劳社[2006]81号
【字体:
大
中
小
】
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国有企业:
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4]5号)实施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改革中职工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和处理劳动关系的基准日
(一)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在本通知下发前进入改制程序的,可以按鲁劳社[2004]5号文件确定计算职工安置费用的基准日;在本通知一眼后进入改制程序的,以资产评估基准日为计算职工安置费用的基准日。
(二)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至国有资产处置日(即处理劳动关系基准日,下同)期间,因职工违法违纪被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达到离退休年龄以及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企业改制时不计发经济补偿金。
对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在册的职工,经本人书面申请、企业同意不到改制后企业工作的,企业可以在国有资产处置日前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对到改制后企业工作的职工,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至改制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职工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并在改制后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载明。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和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核定
(一)改制企业按照鲁政发[2003]62号、鲁劳社[2004]5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时,对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改制企业在设区的市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按照2倍的标准确定。
(二)企业改制时应当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清算。以资产评估基准日清算、确认职工平均工资和结余工资基金。工效挂钩企业按照确定的挂钩基数和实际完成经济效益计算应提工资。实发工资少于应提工资,按实发工资计算职工平均工资;实发工资超过应提工资的,其超提部分不作为平均工资计算基数;未经批准动用工资储备的,按超发工资处理。实行工资计划管理的,实发工资小于或等于核定工资计划的,按实发工资计算职工平均工资,超过计划发放工资部分不作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基数。
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改制,须向省国资委提报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适用范围的发放工资报表和工资管理的相关资料,其中以子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平均工资的,由主体企业将分解的工资方案或计划报省国资委,由省国资委核准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同时抄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其他省属国有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
企业改制时不再按鲁劳社[2004]5号文件的规定制定工资储备金分配方案,结余的工资储放置金转增资本公积金。
三、关于集体职工、劳动关系不规范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省属国有企业使用的原“混岗集体职工”,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参与改制。省属国有企业出资但注册为集体企业的,在变更产权登记后,可以按照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进行改制。
(二)企业改制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清理各种劳动关系不规范的人员,依法理顺劳动关系。对停薪留职、放长假等离岗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清理后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列入企业改制的人员范围。对挂名挂靠等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得列入企业改制的人员范围。
四、关于工伤职工和内退职工的安置
(一)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企业改制时本人申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文共
2
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
上一条: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法律法规目录
最新法规(不限类别)
热点法规(不限类别)
国家法律
劳动保障法制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
其他
劳动就业
就业管理
再就业管理
失业管理
就业服务
其他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
人员安置与流动
其他
工资与福利
工资
福利
其他
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社会救助
农村社会保险
保险基金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
社保综合
劳动标准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职工奖惩
女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其他
劳动安全保护
安全保护
安全生产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
其他
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
职(执)业资格管理
职业标准与技能鉴定管理
其他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执法监督
其他
劳动人事法综合
劳动综合
人事法规
公务员
其他
其他
计划生育
住房改革及公积金
高等学历、学籍等规定
其他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
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