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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6-4
【法律文号】:宁劳社医〔2007〕4号 【执行日期】:2007-6-4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劳社医〔2007〕4号
【字体:  
关于定点企业职工医疗机构执行社区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定点企业职工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服务的作用,方便参保人员尤其是企业职工就医,经研究,对具备门诊慢性病服务范围的定点企业职工医疗机构,参照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执行社区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具备门诊慢性病服务范围的企业职工医疗机构,可向市医保中心提出门诊慢性病参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的申请,并签订服务承诺书,经市医保中心审核确认后,参照《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劳社医[2007]1号)第二条 规定执行。
   二、定点企业职工医疗机构应规范医疗服务,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卫生、物价等相关政策,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做到惠民、利民。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首批参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的企业职工医疗机构名单(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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