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定点企业职工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服务的作用,方便参保人员尤其是企业职工就医,经研究,对具备门诊慢性病服务范围的定点企业职工医疗机构,参照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执行社区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具备门诊慢性病服务范围的企业职工医疗机构,可向市医保中心提出门诊慢性病参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的申请,并签订服务承诺书,经市医保中心审核确认后,参照《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劳社医[2007]1号)第二条 规定执行。 二、定点企业职工医疗机构应规范医疗服务,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卫生、物价等相关政策,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做到惠民、利民。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首批参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的企业职工医疗机构名单(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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