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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6-8
【法律文号】: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 【执行日期】:2007-7-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
【字体:  
关于调整北京市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0号)文件精神,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3.82元、每月不低于64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4.36元、每月不低于73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9元/小时提高到8.7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8元/小时提高到20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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