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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6-28
【法律文号】:京劳社养发〔2007〕110号 【执行日期】:2007-7-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养发〔2007〕110号
【字体:  
关于北京市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07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二)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低于2006年底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227元/月)按本通知第二条 第一项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统筹范围内调整后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377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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