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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 【颁布日期】:1995-12-6
【法律文号】:穗劳通告字[1995]第004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95-12-6
广州市劳动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
穗劳通告字[1995]第004号(已失效)
【字体:  
关于企业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精神,现就一九九六年企业申领、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事宜通知如下:
  一、 广州市辖内所有企业应一律使用广州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统一印制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二、 所有企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帐户,一切工资性的现金开支均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工资管理政策,凭《工资总额使用手册》通过基本帐户支取。
  三、 国有、集体、股份制、联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未有签定劳动合同的,暂不予核发《1996年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各类企业中未有签定劳动合同及办理招用工手续的人员,不得作为核发《1996年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资总额使用数的依据。如果由此造成职工损失的,按《劳动法》第九十八条 规定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四、 各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工资管理的规定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编制年度实发工资总额计划,并按规定如实填写《手册》,其中国有、集体、股份制、联营企业的《手册》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并由行政主管部门汇总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未有完成全员劳动合同制转制任务的国有、集体、股份制和联营企业,暂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直接审核《手册》中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并签章。
  五、 各企业应建立职工工资总额发放台帐,并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银行的监督检查。
  六、 各类企业的《手册》申领办法。
  1. 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到企业的主管部门申领;
  2. 联营企业到负责本企业工资管理的主管部门申领;
  3.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到中方企业的主管部门申领;外商独资企业到市劳动局申领(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县级市的外商独资企业,到所在地劳动局申领);
  4. 私营企业到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劳动局申领;
  5. 外地驻穗企业(包括建安施工企业),到市劳动局申领。由市经协办代管的外地驻穗企业及外地政府驻穗办事机构下设的企业,向市经协办申领。
  七、 各类企业申领《手册》应出示资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有关企业经济效益与工资总额运行情况表;
  3. 有关企业完成劳动合同转制情况表;
  4. 国有企业、国有股份占50%以上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补充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正本)。中外合作、合营企业补充中方派出经营者(董事长)所签定的劳动合同(正本);
  5. 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外地驻穗企业补充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手册(市社会保险公司制),企业使用外地临时工被市劳动部门批准凭证。
  八、 各类企业的《手册》核发。
  《手册》由市劳动局发放,各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九、《手册》的核发程序。
  各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下企业出示的资料进行初审后加具意见并集中制表报市劳动局办理《手册》的购领手续。
  十、《手册》的核发及使用时间。
  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至二十五日为核发时间。
  一九九六年二月启用新《手册》。九五年的《手册》使用至九六年一月。但新《手册》启用后要将一月份的工资支付数如数填入。
  十一、各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工资管理政策,做好工资管理工作,实行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制度。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按《手册》申领关系,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十二、各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劳动部门要主动为基层服务,做好《手册》的宣传、核发工作。各银行要协助做好宣传监督工作。《手册》核发机构,按规定收取《手册》印制成本费。
  十三、各银行、各城市(农村)信用社要做好《手册》使用的监督工作,对未领《手册》或违反本通告规定支取工资的企业,各家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社一律拒付。
  十四、各单位申领使用《手册》的具体事宜可以参阅《手册》提示卡。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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