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刘丽君同志要求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请示》收悉。从你局调查情况看,刘丽君同志1968年11月曾在吉林省从城市下乡插队,后返城参加工作。1990年7月调到石家庄市后,因组织原因将其档案丢失(后又由单位找回),造成其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养老待遇,生活无保障,长期到省市上访。鉴于其为下乡知青、正式职工身份和所在企业已经破产的实际情况,为了妥善处理刘丽君同志的养老保障问题,参照省劳动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信访局联合下发的冀劳社〔2002〕80号文件关于解决原下乡知青的养老保障问题的规定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关于对刘丽君同志的问题作为个案特殊处理的意见,并请你们尽快办理。 二、同意刘丽君同志以1998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999年对个体从业人员的规定费率,补缴1993年至1999年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费后办理退休。原下乡期间和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视为缴费年限。 三、按1999年法定退休时的政策规定计算的退休待遇连同历年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合并计算后,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计发。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