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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7-6-25
【法律文号】:京社保发[2007]44号 【执行日期】:2007-7-1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京社保发[2007]44号
【字体:  
关于做好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参保与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学校与托幼机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7]11号)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关于实施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和〈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7]95号)规定,现就做好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与学生儿童参保与缴费工作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险登记

   (一)学校与托幼机构及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简称:街道社保所)应按现行的社会保险登记规定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单独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取得由区县社保中心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学校与托幼机构及街道社保所应通过区县社保中心免费发给的《医疗保险学校管理子系统软件》与《医疗保险街道管理子系统软件》(简称:《学校版》《街道版》)进行单位与个人医疗保险信息登记录入。

   (三)学校与托幼机构及街道社保所根据在校生、非在校生、入托与散居婴幼儿及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简称:参保人员)提供的《居民户口簿》和本人的档案材料或者本人及亲属提供的真实信息通过《学校版》、《街道版》软件进行登记录入,参保人员或其亲属须在填写或打印的《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一、二)上确认签字。

   (四)学校与托幼机构及街道社保所在完成参保单位与参保人员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录入与确认工作后,将《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三、四)、《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与通过《学校版》、《街道版》软件生成的电子信息一并报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进行医疗保险登记。

   (五)符合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学生自愿参保的,由所在学校向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提供相关证件与证明的复印件。

   (六)区县社保中心核准后,将学校与托幼机构及街道社保所报送的单位与个人登记录入的电子信息按照规定的流程与要求导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纸介信息存档备案。

   二、医疗手册发放与管理

   (一)参保人员在进行医疗保险登记后,由区县社保中心核发盖有医疗保险专用章的《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和《北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参保人员(三岁以下除外)的医疗保险手册中需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应向学校与托幼机构及街道社保所重新提供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和原医疗保险手册。区县社保中心重新打印《就诊信息表》后,将新《就诊信息表》粘贴在医疗保险手册上并加盖医疗专用章:

   1、上幼儿园所和升学及转学的;
   2、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
   3、换发医疗保险手册的;
   4、补发医疗保险手册的(需提供遗失说明);
   5、门诊特殊病种核准审批的;
   6、长期异地居住就医的。

   属于第1种和第2种情形的,学校与托幼机构及街道社保所可分别在规定的每年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内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属于其他情形的,则在每月5日至25日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三、医疗保险缴费

   (一)学校与托幼机构的参保人员缴费

   1、学校与托幼机构将参保人员交纳的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收齐汇总后,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持《学生儿童缴纳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情况表》(见附件五)和通过《学校版》软件生成的电子缴费数据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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