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指导各地做好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特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方范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在选择医疗服务机构时要合理布局,兼顾专科与综合,中西医并重,充分考虑职业性伤害的特点和方便工伤职工救治的需要。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通知要求确定协议内容时,可根据医疗服务机构、康复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的不同专业特点,并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细化和补充。签订协议前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确保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三、协议双方要严格履行协议规定的职责。协议执行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医疗行为的监督,建立日常审核、重点监控、问题稽查与反欺诈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防止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要研究制定对协议医疗机构的考核办法,鼓励医疗机构建立自律机制,促进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为工伤职工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报告。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甲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乙方:医疗机构 为保障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以下称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有效利用工伤保险基金,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甲方确定乙方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的各项具体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有权就工伤保险管理和工伤医疗事项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的有关规定,并在当地有关媒体公布乙方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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