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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5-24
【法律文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执行日期】:2007-7-1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字体: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已经2007年5月14日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残疾人的优待扶助,鼓励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按照本规定享受相关的优待扶助。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残疾人优待扶助工作,并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优待扶助残疾人工作实施监督。
  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文化、广电、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建设、交通、公安、司法、体育、人事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待扶助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接受政府的委托,管理残疾人事务,开展残疾人工作,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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