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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3-2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7-3-20
甘肃省人民政府
【字体:  
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

  (2000年11月2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07年3月2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修正)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 修改为:“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本条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在在职期间履行了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失业后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三、第三条 第二款修改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四、第四条 第六款修改为:“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计算纳税基数时扣除。”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职工个人缴费记录,确保个人缴费记录清楚、准确,保存完整、安全。缴费职工、失业人员有权查询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对查询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给予答询。”
  六、第五条 改为第六条 ,修改为:“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州级统筹。”
  七、第六条 改为第七条 ,修改为:“建立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各市州以上年度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的6%—10%,向省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上解调剂金。
  各市州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可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财政部门申请调剂,经审核同意后,从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中调剂一部分,其余部分由统筹市州财政予以补贴;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不敷使用时,由省财政给予补贴。”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正常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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