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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7-4-30
【法律文号】:(劳社部函[2007]78号) 【执行日期】:2007-4-3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函[2007]78号)
【字体:  
关于对北京市2007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报送<北京市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的请示》(京劳社资文[2007]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并结合2007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综合平衡,对你市2007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1.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9.5%;
  2.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4.5%;
  3.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在工资指导线正式发布之后,你市要根据今年工资调控目标,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调控,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对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要指导其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普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对部分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的垄断企业,要适度调控其工资增长。对已经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要引导其充分发挥工资指导线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作用。
  三、请你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完善办法,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将工资指导线文本报我部劳动工资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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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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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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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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