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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6-2
【法律文号】:(吉政函[2007]72号) 【执行日期】:2007-7-1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函[2007]72号)
【字体:  
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如下:长春、吉林、松原市市区为6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为6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6元/小时;其他县(市)为5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2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期为2007年7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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