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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7-6-26
【法律文号】:柳劳社劳薪字〔2007〕3号 【执行日期】:2007-6-26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柳劳社劳薪字〔2007〕3号
【字体:  
关于公布柳州市2007年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全市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推进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按照《柳州市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柳政发[2000]112号)文件要求,我们会同市计委、统计局、财政局、经委、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等部门,根据我市1980年-2006年国民经济运行状况的有关数据,并综合城镇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价格、人工成本,以及2007年国民经济预期目标和一季度运行状况等因素,制定了2007年工资指导线,现予以公布。
     (一)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23%。企业工资增长一般不得突破指导线的上线,如企业经济效益好,当年工资增长需要突破上线的,按工效挂钩办法,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二)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5%。生产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按不低于基准线水平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对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已达到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一般不得超过基准线,如要突破基准线的,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三)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7%。工资增长下线是政府对生产正常、不亏损企业工资增长的最低要求。
  亏损企业、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的企业实际工资可以是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依据公布的工资指导线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必须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坚持“两低于”原则,并综合考虑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实际实现税金、利润、销售收入、技改投入、资本收益率等各项经济指标的增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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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职位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公告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我区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使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计算基数的通知
·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柳州市2007年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柳州市2006年劳动力市场部分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关于公布柳州市2006年劳动力市场部分职业(工种)非全日制就业人员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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