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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7-12
【法律文号】:宁劳社险〔2007〕10号 【执行日期】:2007-7-12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劳社险〔2007〕10号
【字体:  
关于公布2007年度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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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10号、苏财社[2007]56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江宁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按照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82元确定,下限下浮至70%,即月缴费基数为1387元,月缴费额为277元。
  二、溧水、高淳、原江浦、原六合四县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按照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82元确定,下限下浮至60%,即月缴费基数为1189元,月缴费额为238元。
  三、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精神,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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