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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7-7-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7-7-4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字体:  
关于做好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根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以及省政府贯彻《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规定,现就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业劳动者,可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从业期间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失业后享有失业保险权益。
   二、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所属的劳动力市场设立失业保险服务窗口,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方式,为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简称参保人)提供代缴失业保险费服务,建立参保人失业保险信息台账。
   三、从业劳动者申请参加失业保险,应填写申请表,提供就业现状、个人收入等基本情况。参保人是未雇工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参保人是灵活就业人员的,提供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参保人是自由职业者或其他从业劳动者的,应提供相应的从业资信。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受理参保人的参保申请后,应告知参保人失业保险法规和政策规定,参保人有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的知情权。
   四、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审核参保申请表,确认符合参保条件的,应为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工资、缴费额。参保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个人收入,如收入状况不明确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可按当地的行业月平均收入核定其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费率为3%。参保人可选择按月或按季、按年缴费。
   五、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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