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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7-5-18
【法律文号】:豫劳社劳资[2007]9号 【执行日期】:2007-1-1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豫劳社劳资[2007]9号
【字体:  
关于发布河南省2007年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政府国资委及其监管企业,中央驻豫单位:
  河南省2007年工资指导线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复,现予发布,并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各地各部门认真抓好组织实施,指导企业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做好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
  一、根据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结合2007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平衡,确定我省2007年工资指导线为:
  1、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8%;
  2、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20%;
  3、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3%,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省内各类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实施意见:
  1、企业在生产经营正常情况下,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围绕工资指导线基准线确定,一般不应突破上线。
  2、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企业,要从严控制工资增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50—200%的企业,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不得突破基准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超过200%的企业,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不得突破基准线的80%。
  3、工资水平偏低、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以保障职工生活水平不下降。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工作的监控和指导,要根据今年工资调控目标,按照分类调控的原则,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确定工资水平,使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经济效益相联系。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工资指导线增加的工资,可使用当年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不足的可使用历年结余的工资储备金。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根据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并制定本企业工资分配改革实施方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非国有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和本企业生产经营形势预测、工资水平、人工成本水平等因素,积极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并制定本企业工资分配改革实施方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省属企业工资分配改革实施方案,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中央属企业工资分配改革实施方案可直接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各省辖市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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