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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7-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7-7-1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关于我市2007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等文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为方便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按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现对我市2007年度(2007年7月—2008年6月,下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市政府批准,我市2007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额上限为1189元,下限为277元,中间每10元为一档。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额仍为100元,另须每月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10元;失业保险月缴费额为42元。
  二、2007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的确定办法与2006年相同,具体如下:
  1、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沿用参保人员2006年度(2006年7月—2007年6月)申报的缴费额,但缴费额低于277元的,将统一调整至277元。
  2、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申报2007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的,其2007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暂按277元执行。
  3、参保人员如需对上述缴费额进行调整,须于7月25日前到南京银行各网点办理调整手续,否则视同确认。社会保险费一经扣缴,2007年度内缴费额不再进行调整。
  4、上述缴费额确定办法适用于以后各缴费年度。
  三、根据宁政办发[2003]111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已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律在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为保证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应于每月25日前在梅花卡中存足用于扣缴当月应缴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的钱款。凡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根据宁劳社征[2006]9号文件规定,经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认定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通过从事灵活就业方式实现重新就业的,可由本人持灵活就业人员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加失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费采取委托银行按月代扣的方式缴纳,参保人员需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应缴的失业保险费按时足额存入指定银行。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费不予补缴。
  五、已在南京银行凭“梅花社保卡”委托扣款缴费的参保人员可拨打南京银行电话服务专线96400核实或咨询相关缴费情况。
  六、在市建设银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额申报方式维持去年办法不变,须于2007年7月10日起至市建行各网点办理缴费额申报手续。对未按时申报缴费额的人员,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
  七、参保人员需详细了解2007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可拨打市劳动保障服务专线12333或登录市劳动社会保障网站www.njlss.gov.cn查询。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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