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2号)精神,现将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采取多种考评方式和认定办法,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逐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比例结构基本合理的格局。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申报条件上,突破比例、资历、年龄、身份限制;在评价内容上,坚持以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在评价标准上,坚持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在评价机制上,坚持专业考评与企业认可相结合;在组织实施上,坚持行政指导与技术支持相结合。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全程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三、申报条件 (一)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申报条件 高级工申报条件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规定〉的通知》(大劳发[2006]2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考评: 1、取得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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