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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总工会 辽宁省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
【颁布日期】:2007-6-28
【法律文号】:辽劳社发[2006]36号
【执行日期】:2006-6-28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总工会 辽宁省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
辽劳社发[200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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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女职工集体协商代表参加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以及参加相关会议、培训等活动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十七条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企业不得对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在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代表履行其协商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如确需调整,须征得本人和工会组织的同意。
第四章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会议
第十九条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会议主席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
第二十条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就女职工特殊权益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集体协商。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程序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在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会议开始前,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提供与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情况时,可暂时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五章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的签订与生效
第二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应当提交工会或全体女职工讨论。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全体女职工讨论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并且应有三分之二委员或女职工出席,且须经半数以上委员或女职工同意,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方能通过。
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通过后,由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二十六条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
第二十八条
变更或解除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须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中的集体协商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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