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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总工会 辽宁省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 【颁布日期】:2007-6-28
【法律文号】:辽劳社发[2006]36号 【执行日期】:2006-6-28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总工会 辽宁省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
辽劳社发[2006]36号
【字体:  
关于印发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现将《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进一步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9号)和《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三条 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已签订集体合同的,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企业全体女职工(包括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 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平等合作、协商一致;
  (三)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
  (四)男女同工同酬;
  (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依法签订的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事项的标准不得违反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的内容
  第八条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的内容:
  (一)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的期限;
  (二)男女同工同酬有关规定;
  (三)男女公平竞聘上岗有关规定;
  (四)保障女职工公平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和各种文化活动;
  (五)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依法享受工作安排、工资、福利待遇等;
  (六)履行女职工特殊权益发生争议时的处理办法;
  (七)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
  (八)变更、解除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的程序;
  (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协商确定的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
  第三章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条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的人员。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由3至10人组成,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一方的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选派。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由本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在女职工特殊权益谈判代表中,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女职工代表。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中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或女职工推选的女职工代表担任。女职工首席代表应当从协商代表中产生。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可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产生。
  第十二条 企业一方的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其以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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