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5-12-4
【法律文号】:穗府办[1995]91号 【执行日期】:1995-12-4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1995]91号
【字体:  
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缴交社会保险基金的请示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缴交社会保险基金的请示》,请贯彻执行。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缴交社会保险基金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劳动法》,省政府印发的《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通知》(粤府[1994]116号),市人大公布的《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和市政府印发的《广州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规定》(穗府[1994]95号),我市各类非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工人,以及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1995年内必须签定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行政单位的固定工人也要与机构改革同步实施劳动合同制。为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含团体,下同)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缴交社会保险基金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均应按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以及统一办法、统一费率、统一待遇的原则,到同级社会保险公司和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女职工生育保险等手续。
  二、 行政事业单位已签或应签劳动合同的原固定职工从1996年1月1日起,所在单位必须为其统一缴交单位或个人部分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转为劳动合同制的原固定工,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经市劳动局审核,视作缴交社会保险年限。其劳动合同制职工、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临时工继续按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
  三、 市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所缴交的社会保险基金,按现在经费来源渠道列支。区、县级市所需经费按现行政体制,由各区、县级市自行解决。不足缴交社会保险基金的,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经费完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社会保险费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单位执行。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关于贯彻《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新《广州市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两个行业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转发关于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合同管理的通知
·关于使用新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