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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7-1-19
【法律文号】:川劳社发[2007]3号 【执行日期】:2007-1-19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发[2007]3号
【字体:  
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现将《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执行中员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均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活保险待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生育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可根据情况,实行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和养老保险统一参保、统一征收的办法。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1%。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生育保险原则上以市(州)为统筹单位,执行统一政策、标准和待遇。统一管理条件不成熟的市(州),可以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九条   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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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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