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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5-3-15
【法律文号】:穗府侨字[1995]36号 【执行日期】:1995-3-15
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局
穗府侨字[1995]36号
【字体:  
关于出境定居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临时入境就医报销医疗费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完善对出境定居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临时入境就医的公费医疗管理,根据国务院侨办[84]侨政字第053号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已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临时入境就医报销医疗费问题的复函》通知,及广州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侨务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新移民工作的请示》通知(穗府办[1993]1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 对出境定居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原公费医疗证应予保留(已被注销的,给予恢复)。医疗证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统一保管。临时入境就医时凭医疗证到原定点医院就医,离境前交回单位保存。
  二、 企业及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出境定居人员临时入境就医,到单位预约的医院诊治,医疗费报销与境内原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三、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出境定居后,其境内居住的家属,原随其享受劳保医疗关系的,仍按原有关规定处理。
  四、 实行医疗保险改革时,单位对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必须投保。他们临时入境就医的医疗费报销,应与境内原单位参加投保人员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同等处理。
  以上通知,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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