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
|
在线咨询
|
HR知识库
|
专题汇总
|
资料下载
|
劳保新闻
|
劳保数据
|
案例研讨
|
新劳动法
|
HR论坛
|
HR考证
|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注册
|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HR工具搜索
劳保数据查询
合同
加班工资
社保
养老
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
养老保险
个人所得税
【颁发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5-3-15
【法律文号】:穗府侨字[1995]36号
【执行日期】:1995-3-15
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局
穗府侨字[1995]36号
【字体:
大
中
小
】
关于出境定居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临时入境就医报销医疗费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完善对出境定居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临时入境就医的公费医疗管理,根据国务院侨办[84]侨政字第053号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已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临时入境就医报销医疗费问题的复函》通知,及广州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侨务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新移民工作的请示》通知(穗府办[1993]1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 对出境定居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原公费医疗证应予保留(已被注销的,给予恢复)。医疗证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统一保管。临时入境就医时凭医疗证到原定点医院就医,离境前交回单位保存。
二、 企业及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出境定居人员临时入境就医,到单位预约的医院诊治,医疗费报销与境内原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三、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出境定居后,其境内居住的家属,原随其享受劳保医疗关系的,仍按原有关规定处理。
四、 实行医疗保险改革时,单位对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必须投保。他们临时入境就医的医疗费报销,应与境内原单位参加投保人员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同等处理。
以上通知,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网络收藏夹:
上一条:
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缴交社会保险基金的请示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计发办法的通知
法律法规目录
最新法规(不限类别)
热点法规(不限类别)
国家法律
劳动保障法制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
其他
劳动就业
就业管理
再就业管理
失业管理
就业服务
其他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
人员安置与流动
其他
工资与福利
工资
福利
其他
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社会救助
农村社会保险
保险基金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
社保综合
劳动标准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职工奖惩
女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其他
劳动安全保护
安全保护
安全生产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
其他
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
职(执)业资格管理
职业标准与技能鉴定管理
其他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执法监督
其他
劳动人事法综合
劳动综合
人事法规
公务员
其他
其他
计划生育
住房改革及公积金
高等学历、学籍等规定
其他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
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