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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7-1-23
【法律文号】:川劳社函[2007]39号 【执行日期】:2007-1-23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函[2007]39号
【字体:  
关于企业职工解放前后在私营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与参加革命工作后连续工龄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解放前后在私营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与参加革命工作后连续工龄可否作为计算2005年和2006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的请示》收悉。现就有问题函复如下:
  对于符合《中共四川省组织部、四川省劳动人事厅确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计算工龄问题的解答意见》(川劳人险[85]3号)第十条 答复意见规定的人员,在计算退休待遇时其解放前后在私营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已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了的,可视同缴费年限,即可作为执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和2006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21号)调待时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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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企业职工解放前后在私营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与参加革命工作后连续工龄有关问题的复函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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