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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7-3-2
【法律文号】:川劳社函〔2007〕98号 【执行日期】:2007-3-2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函〔2007〕98号
【字体:  
关于工伤人员退休后能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改按工伤保险政策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工伤职工正常退休后能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改按工伤保险政策享受退休待遇的请示》(成劳社发〔2007〕1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享受定期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于伤残4级以下工伤人员退休后被鉴定为伤残4级以上的,其相关待遇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原享受的定期待遇不作调整。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从鉴定的下月起享受生活护理费,其费用由原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渠道解决。
  三、被鉴定为伤残4级以上的退休工伤人员死亡,其死亡待遇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84号)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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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执行渝劳社办发〔2006〕121号文件相关问题的复函
 本省相关法规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有关计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工伤康复项目的复函
·转发《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医学诊断费用支付渠道的复函
·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工伤人员退休后能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改按工伤保险政策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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