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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7-1-20
【法律文号】:川劳社办[2007]18号 【执行日期】:2007-1-20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办[2007]18号
【字体:  
关于对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川劳社发[2006]17号文件有关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贯彻执行川劳社发[2006]1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成劳社发[2006]14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在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基本养老保险新老计发办法过渡期间,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应按规定执行减发政策。其中2006年退职人员减发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低于退职人员所在县、市、区2006年规定的相关月份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月起,按老办法计算减发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低于2006年12月份退职人员所在县、市、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今后该标准不再随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而变动,不再执行川劳社函[2000]3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职人员按川劳社发[2006]21号文件进行2005年、2006年基本养老金调整时,其原月基本养老金应为根据川劳社函[2000]32号文件规定按最低工资标准保底的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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