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贯彻执行川劳社发[2006]1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成劳社发[2006]14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在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基本养老保险新老计发办法过渡期间,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应按规定执行减发政策。其中2006年退职人员减发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低于退职人员所在县、市、区2006年规定的相关月份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月起,按老办法计算减发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低于2006年12月份退职人员所在县、市、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今后该标准不再随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而变动,不再执行川劳社函[2000]3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职人员按川劳社发[2006]21号文件进行2005年、2006年基本养老金调整时,其原月基本养老金应为根据川劳社函[2000]32号文件规定按最低工资标准保底的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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